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解读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命令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01- 13 15: 43浏览次数:

2022年12月31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发布《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将《禁火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自贡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发本《禁火令》。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为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森林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重点内容
     (一)明确防火期和高火险期。2023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明确禁火范围。贡井区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以内划定的森林防火区。
     (三)明确野外火源管控措施。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2.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4.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明确防灭火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报警电话:12119;举报电话:0813-3301096。
      (五)明确相关处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贡井区人民政府